雪兰莪沙登佛教會章程及条规

雪兰莪沙登佛教會章程及条规 (2009年/8月/4日批准)
(Reg. No. 4993/91(Selangor), Bil PPM/SEL 1468/90(8), PPP/SEL 271/90)

第一条 : 名称 , 地址及开会地点
(甲) 本会定名为 [雪兰莪 沙登佛教會 ] 。
(乙) 本会之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为雪兰莪沙登新村SK13/8路, 门牌一九六八 , 或由
理事会决定并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地点 。

第二条 : 宗旨
(甲) 作为佛教人士之组织 .
(乙) 弘扬佛陀的教理 .
(丙) 作为佛教人士之组织, 社会及康乐活动 .
(丁) 为佛教人士提供佛学研究及训练课程 .

第三条 : 本会徽章
(甲) 本会徽章是由黑白组成,如图:
(乙) 本会徽章是一个法轮。由八支轴组成,代表佛教的八正道,不断的运转,朝向中心,至到涅槃。八正道如下:

1、正见。正确的见解,亦即坚持佛教四谛的真理;
2、正思维。又称正志,即根据四谛的真理进行思维、分别;
3、正语。即说话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说妄语、绮语、恶口、两舌等违背佛陀教导的话;
4、正业。正确的行为。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作杀生、偷盗、邪淫等恶行;
5、正命。过符合佛陀教导的正当生活;
6、正方便。又称正精进,即毫不懈怠地修行佛法,以达到涅槃的理想境地;
7、正念。念念不忘四谛真理;
8、正定。专心致志地修习佛教禅定,于内心静观四谛真理,以进入清净无漏的境界。

本会徽章中心是一个【卍】字,表示吉祥无比。

第四条 :会员资格
(甲) 任何居住在沙登区或其附近地方, 凡是赞同本会宗旨及遵守本会条规及议决,
年龄十八岁以上男女, 皆可依手续申请加入本会 .
(乙) 所有会员申请书将提交理事会考虑, 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者, 而无须说明
理由 .
(丙) 所有加入会员须遵守本条规及议决, 并缴纳本章程内所列明的基金 .

第五条 : 入会基金, 年捐及其他缴费
(甲) (i) 永久会员须缴纳入会基金马币五零吉及永久会员费一百零吉 . 此后不须缴
纳任何年捐 .
(ii) 普通会员须缴纳入会基金马币五零吉及每年缴纳年捐马币十二零吉 .
(乙) 所有年捐须于每年三月或之前缴付于本会财政 .
(丙) 任何未能于每年三月或之前缴清年捐之会员, 将不得享有本会所提供之利益,
直至欠款缴清为止 .
(丁) 任何会员, 若于每年三月之后之一个月内仍未缴清所欠款项, 将当自动退出本
会论 .
(戊) 本会理事会将有权另定重新加入为会员者之入会基金 .
(己) 会员必须缴付由会员大会议决之任何充为某项活动开销之特别基金, 若任何
会员未能在议决之期限内缴付此类款项, 此款项将当未付之年捐论 .

第六条 : 辞职和开除
(甲) 任何欲退出本会之会员须在两周内呈上通知书于本回秘书及缴清应付之款 .
(乙) 任何违反本会条规或行为不端而玷辱本会之名誉的会员, 理事会有权开除或
终止其会员籍一个时段, 在未开除或终止会员籍之前, 会员将收到通知书
说明其被开除之理由或给于解释及辩护的机会 . 理事会开除会员籍之决定将
被实行 . 除非该会员提出上诉并通过会员大会反对或取消理事会之决定 .

第七条 : 理事会
(甲) 理事会乃通过会员大会选任, 以每两年一届 . 其成员包括 :
(i) 会长一位 .
(ii) 署理会长一位 .
(iii) 副会长两位 .
(iv) 义务秘书一位 .
(v) 副义务秘书一位 .
(vi) 义务财政一位 .
(vii) 副义务财政一位 .
(viii) 八位普通理事 .
(乙) 获提名, 并获附议以担任以上各理事会者, 将由常年大会投票 (理事会将决定选
举委员以处理选举事项) 而以获得多票者中选, 所有理事会成员若于任满后再当选, 得以连任 .
(丙) 所有理事会成员及本会行政职员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
(丁) 理事会之任务乃为管理 (包括策划, 组织, 领导及监督) 本会之一切日常活动, 及
依照大会议决之基本原则, 对任何会务之事项作出裁决, 理事会不得在未事先获
得大会允许, 作出任何有违大会议案之决定, 并得时时依从大会议决进行活动,
理事会须在每年常年大会呈报一年之活动报告 .
(戊) 理事会须定期每两个月至少招开一次理事会会议 . 而在开会前七天须通知各理
事, 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会员总数之一半 .
(己) 任何理事会会员若未具恰当之理由而连续三次未出席理事会会议, 将当辞职论 .
(庚) 若理事会之任何理事不幸辞世或辞职 . 则理事会将有权委任何本会会员递补之,
直至下一届常年大会 .
(辛) 在适当的时机, 授权会长委任最多四位会员为理事, 通过理事会委任之 .

第八条 : 理事会及会员之职权
(甲) 会长
(i) 主持各会议, 拥有最后表决权及签署通过之议案 .
(ii) 召开理事会会议 .
(iii) 监督各理事执行其职务 .
(iv) 代表本会处理对外事务 .
(乙) 署理会长
(i)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 .
(ii) 如会长缺席时, 代其执行一切职务 .
(丙) 副会长
(i) 协助会长, 署理会长处理会务 .
(丁) 义务秘书一位
(i) 负责本会主要行政, 依据章程处理日常事务, 并推行理事会所议决之
事项 .
(ii) 处理本会来往信件, 亦保管所有书籍, 文件, 会员登记册及档案 . 账目与财
务记录则例外 .
(iii) 为所有会议作记录 .
(iv) 为所有会议发出通知书 .
(戊) 副义务秘书
(i) 协助义务秘书执行其职务及于秘书缺席时, 代其处理一切事务 .
(己) 义务财政
(i) 保管所有收入款项, 并依照理事会指示, 付还会长签署之账单 .
(ii) 负责处理本会一切账目 .
(iii) 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出本会常年进支账目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
(iv) 保存不超过马币一千零吉现款 . 余者皆应存入由理事会所指定之银行, 银
行户口须用本会名称 .
(v) 为所有收入之款项发出正式收据 .
(vi) 保留本会一切产业记录 .
(庚) 副义务财政
(i) 协助义务财政执行其职务及于义务财政缺席时, 代其处理一切事务 .
(辛) 所有以上之理事, 须执行任何由理事会指示之任务 .

第九条 : 义务查账
常年会员大会得委任两位非本会理事为义务查账员, 查账员须查核本会每年度进支账目, 并于常年会员大会提呈 .

第十条 : 宗教顾问及名誉会长
(甲) 邀请佛教界护法大德担任本会宗教顾问及名誉会长职 。
(乙) 宗教顾问及名誉会长享有本会所提供之利益, 而无权投票或担任本会职位 。

第十一条 : 常年会员大会
(甲) 常年会员大会订于每年头三月内召开, 并须以两星期前书面通知所有会员 .

大会议程如下 :
(i) 理事会报告 .
(ii) 接受经查账员核准之财政报告及账目 .
(iii) 从出席之会员中及于召开会员大会一星期前致函义务秘书答允受委之未
克出席者, 选出新届理事会 .
(iv) a) 从出席之会员中, 选出两位非理事之查账员, 查账之任期为一届(两年),
期 满后不得重新被委任 .
b) 常年会员大会可以委任一名合格会计师或会计公司为受薪外部查账 .
其任期为一届(两年), 任满后可得重新被常年大会委任 .
c) 义务查账员及外部查账员必须 :
(i) 核查本会所有账目 .
(ii) 每年审阅账簿两次, 并向常年大会提呈报告 .
(v) 常年大会将审查及接纳由会员在会员大会开之前七天以书面提呈给秘书之
提案 .
(乙) 审阅过後的账目将和常年大会会议通知书一起寄出 。

第十二条 : 特别会员大会
(甲) 在下列情况下, 本会才能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
(i)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
(ii) 有不少过五份之三的会员联名以书面要求, 并说明开会的理由及目的 .
(乙) 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应在接到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
(丙) 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和议程应由义务秘书在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至少十五天之
前通知所有会员 .

第十三条 : 常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
(甲) 本会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之最少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之1/3或理事会成
员的两倍, 否则会议将宣告无效 .
(乙) 出席会员大会之人数, 若不是法定人数, 理事会有权将之展延另一个日期(不超
过三十天), 如法定人数再次不足, 则出席此会议会员有权举行会议, 但不能修
改章程及作出影响全体会员之决定 .
(丙) 有关会议之法定人数及展期召开之条款, 亦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 惟若经展期之
特别会员大会之开会, 出席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 则该大会即告取消, 若在六
个月内以同样的理由及目的联名要求之特别会员大会不得召开 .

第十四条 : 选举及投票
除非另行议决, 否则任何会议中之选举皆以举手方式表决, 并以占多数票者为中选, 凡缴清一切款项之会员, 皆有[一人一票]之投票权 .

第十五条 : 触犯条规
任何触犯本章程及条规之会员, 将交由理事会处理, 理事会有权做出决定, 禁止该会员继续享有本会所提供之利益, 直至该会员向大会提出上诉, 以作最后之决定 .

第十六条 : 禁例
(甲) 本会内绝对禁止任何形式之赌博, 以及吸毒活动 .
(乙) 本会之基金不得被动用, 以作为支付任何会员受法律制裁之罚款 .
(丙) 不得在本会会所内从事政治活动 .
(丁) 大学生如要成为本会会员, 必须获得大学副校长的允许 .

第十七条 : 辞职
任何理事之辞职须以书面向义务秘书提出, 而再经理事会通过后, 方为有效 .

第十八条 : 解散
(甲) 本会非经五分之三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表决赞成, 不得解散 .
(乙) 本会一旦解散后, 有关本会之一切债务与资产须加以妥善处理 . 至于剩余资金
, 将由会员在常年会员大会中决定 .
(丙) 本会解散通知书须于解散日起十四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

第十九条 : 修改章程
除非会员大会议决, 否则不得更改或增删本会之章程及条规 . 未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 本会章程及条规之更改或增删不得实行 。

第二十条 : 财政条例
(甲) 所有支票或提款票据须由会长, 暑理会长, 义务秘书及义务财政四人中之任何两
人签暑 。
(乙) 会长, 义务秘书及义务财政有权批准任何不超过六千零吉之开销。会长需在下一次理事会呈报此开销以便记录在案。任何超过六千 零吉之开销, 须由理事会批准之 。在任何一个月,超过一百千零吉之开销需有会员大会通过。
(丙) 本会之会计年度开始于每年之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丁) 本会之的财务应用在任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如行政开销与活动开销,也包括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所通过的活动,付薪金与津贴给全职人员,及会计开销。

第二十一条 : 释义
(甲) 于常年会员大会中, 理事会必须阐释本会条规及条例, 而在必要时处理任何不属
于本会条规及条例权限内之问题 .

(乙) 除非与前会员大会之议案有所冲突或不符或另经会员大会议决撤销, 否则理事
会之议决乃最后之决定 .

第二十二条 : 不动产及信托人
(甲) 佛教会可以拥有产业 .
(乙) 任何资产属于本会所有, 由会员大会以其所决定之方式加以管理 .
(丙) 本会产业信托人不能随意变卖, 转让或把产业割名于他人, 除非获得有表决权之
三份之二会员出席之大会通过 .
(丁) 本会不动产由信托人保管, 任何信托人可以于任何时间辞职, 当信托人逝世, 患
严重病症, 神经不正常或常期离开我国, 他被视为自动辞职 . 如一位信托人犯罪
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其职务时, 常年会员大会可取消其职务 . 常年会员大会另
选他人填补空缺 . 可是人数不得超过五位及少过三位 .
(戊) 信托人的任期与理事会一样 . 信托人应在每两年的常年大会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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